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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二章 审判之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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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二章 审判之后一 (第1/2页)

南华通讯社1980年1月10日电,南加里曼丹法院对原未改制的加里曼丹省副省长杨明珠,南华国际投资银行加里曼丹支行行长吴敦祥挪用公款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杨明珠,吴敦祥死刑。

    1976年10月初,南华国际投资银行在首次对所有支行检查时,发现账目存在高达2.82亿元联行资金的缺口,事发地点被锁定在加里曼丹支行。

    10月12日,银行方面发现支行行长吴敦祥下落不明,随即向有关部门报案,经联邦警察总局的紧急侦查,发现涉嫌挪用巨资的该行长已和妻子原加里曼丹省副省长杨明珠已潜逃到澳大利亚,随后转机到了美国。

    法院审理认定,杨明珠和吴敦祥合谋实施经济犯罪。

    据了解,二人将大部分资金非法转移到澳大利亚后,将赃款进一步转移到海外的一家私人公司账户,据查证,该公司法人系吴敦祥的父亲。

    案发后,杨明珠,吴敦祥二人于1976年10月12日经澳大利亚逃往美国。

    1979年2月,二人住处在洛杉矶被发现,随后,二人投案自首。

    昨天下午,南华联邦反贪污贿赂总局高级法律顾问陈东做客南华电视台,就二人被犯罪细节及执法机关追逃行动与记者交流并回答提问,陈东说,杨明珠,吴敦祥接受调查和法庭审判的死刑判决,对外逃贪官会起到一个重大的震慑作用。

    他进一步解释到,南华联邦《公民公约》第三章--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明确规定,可以定罪的腐败行为包括: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影响力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妨害司法等。

    以上各项行为基本可分为三类:贿赂行为、贪污侵占行为以及后续行为。

    贿赂行为从主体上看,可分为行贿主体行为与受贿主体行为,行贿主体主要是为谋取私利的个人,当然也包括公职人员在内,受贿主体主要是两类公职人员。

    针对行贿主体的定罪行为有:

    (1)贿赂,包括贿赂本国公职人员、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和私营部门内的贿赂。

    (2)影响力交易。针对受贿主体的定罪行为有--影响力交易,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

    贪污侵占行为包括:

    (1)公职人员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类似方式侵犯财产。

    (2)私营部门内的侵占行为。

    后续行为包括:

    (1)对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

    (2)窝赃行为。

    (3)妨害司法行为。

    他进一步解释到,南华联邦《公民公约》既从主体角度对腐败行为进行了规定,又从腐败行为的不同阶段进行前后相承的规定,体现了公约预防与打击并重的指导思想,也是《公民公约》规范范围广泛的表现。

    对于打击国家公民的腐败犯罪,全体国民具有高度的共识。

    杨明珠在忏悔书中还写到,当地华人得知她是一名涉嫌贪污的官员时对她十分反感和冷漠,这些难以名状的精神痛苦使她感叹,她告诫诸多想潜逃的职务犯罪分子不要选择潜逃,并奉劝那些已经逃亡的贪官们早日迷途知返。

    随即,记者提出关于对这一问题解决的观众调查,总结起来认为,人贪婪的本性决定不可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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