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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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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7集 (第2/2页)

耐久的纽带同他们的国家连接在一起,并且与国家的自由和利益融为一体。因此,只要他们能在农业中找到工作,我就不会把他们变成海员、工匠或任何其他人……我认为工匠是助长罪恶的人,是被用来全面颠覆国家一切自由的工具“。在1804年杰斐逊仍然在信中写道:“让我们所有的劳动力都从事农业劳动岂不是更好吗?……我们应该承认农业工人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对从事制造的工人占有优势“。其实,杰斐逊坚持这样的想法,也跟美国地广人稀的国情有关,以及基于“为了消除尽可能多的战争起因,我们最好把海洋完全放弃“的中立国思想有关。但是,最主要的还是由于杰斐逊对维持共和政体、保障人民的自由有着近乎疯狂的执着。

    司法观点

    杰斐逊认为法官应为技术性专家,不能设定政策。他谴责最高法院于1801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案中的判决为违反民主,但无法在国会中取得足额支持以提出宪法修正案来驳回该判决。他在《对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的批评》中指出:以法官为一切宪政疑义之最高仲裁者之说法十分危险,任何释宪的法官皆可置我等于寡头独裁之下。我们的法官既与常人一般正直,亦无逾常人。法官们对党派、权力与自身特权之偏好,亦无异于人。他们的权力最是危险,因其为终身职,且不如其他部门一般对选民负责。“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新闻思想

    杰斐逊坚决拥护新闻自由,他的一生都在阐释和践行着其新闻理想。杰斐逊的新闻自由思想和实践涵盖内容十分广泛,缔造了一个开放的“至上论新闻观“。具体来说,就是新闻立法、第四权力观、新闻事业教育功能。

    (一)新闻立法

    杰斐逊坚持新闻立法,是其新闻目的观的体现。他秉承弥尔顿等人的新闻自由思想,认为新闻自由是被“造物主赋予的不可让渡的权利“,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而法律是维护这种权利最为有效和神圣的手段,所以他坚持认为新闻自由权必须被纳入法律的范畴。终于,在他的宣传鼓动和共和派的压力之下,1789年,国会补充了宪法的10条修正案。该法案在第一条明确规定:“国会将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至此,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才得到美国宪法的根本保障,新闻自由的原则宣告确立。自他开始,新闻自由不再只是一种理想,更成为法律保障的民主内容。从新闻自由的角度来说,他促成了美国新闻自由思想法制化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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